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系统实现可视化数字管理
发布时间:2020.02.28 来源:http://www.panpass.com
为切实做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强化兽药风险管控,着力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水平,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对兽药经营活动全面实施追溯管理,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全力推进兽药追溯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上传工作,力争兽药经营企业全部实施追溯,在养殖企业开展追溯试点。探索对养殖企业自配料规范指导与监管,推动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提高绿色无抗饲料使用覆盖面。加强饲料用粮供应保障。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扩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范围。加强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系统实施推动,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上传,力争兽药经营企业全部实现追溯。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管理工作,全面实现经营企业二维码追溯管理,扩大养殖企业二维码追溯管理试点范围。加强畜禽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及风险预警评估。强化饲料企业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做好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瘦肉精”监测工作,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非法添加行为。
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码要求
1.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兽药产品电子可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兽药产品电子可追溯二维码(以下简称“兽药二维码”)由国家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系统随机产生的追溯码构成,应符合国标GB/T 18284-2000的快速响应矩阵码(QR Code)符号的编码,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追溯码由24位数字构成,第1-8位为追溯码申请日期,第9-13位为企业标识,第14-24位为随机位。
2.兽药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级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含两级)包装建立关联关系。
3.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颜色为黑色,背景色为白色。外观检测应无脱墨、污点、断线;模块边缘清晰,无发毛、虚晕或弯曲现象;深浅模块色差分明;无明显变形或缺陷。位置和大小的选择应以标识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
兽药生产企业实施追溯的要求
实施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系统主要流程:用户注册→注册信息审核后用户得到户名和密码,下载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扫码登录→添加兽药产品→申请兽药二维码→审核通过后下载兽药二维码文件→企业印刷带有兽药二维码的包材……采集入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入库数据文件(系统自动审核)→采集出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出库数据文件(系统自动审核)→发货销售。
兽药生产企业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二维码,负责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的印刷,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二维码,要确保识读率,保证兽药电子可追溯数据安全、不外流,保证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二维码在兽药全链条各个环节正常使用。
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我国市场销售的所有兽药产品,应在兽药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印制兽药电子可追溯二维码。6-20ml(包括20ml)包装的兽药产品,自2020年1月1日起,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原则上也应按要求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并上传入库信息和出库信息。因技术原因无法在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兽药电子可追溯二维码的,应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电子可追溯二维码,涉及的具体产品由兽药生产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确认结果抄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安瓿、5ml及5ml以下的西林瓶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的产品,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在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兽药可追溯二维码的,应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其中属于异型瓶的产品,由兽药生产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确认结果抄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兽药产品追溯信息上传为兽药GMP工作内容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境内外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1要求,及时、规范、准确上传兽药产品入库和出库数据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追溯系统将不再接收按旧标准上传的入库和出库文件。9月1日前,为新旧标准并行期,新旧标准的入库和出库文件追溯系统均可接收。
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下线后应及时将兽药产品入库信息(新增追溯设备厂商代码和包装规格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应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兽药产品出库信息(新增追溯设备厂商代码)上传到国家兽药电子可追溯系统,其中收货单位为兽药经营企业的,应为已在国家兽药电子可追溯系统中注册入网的合法兽药经营企业。
获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应指定一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办事机构或产品代理商作为兽药追溯工作的代理机构,承担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电子可追溯二维码申请、数据上传及相关工作,并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进口兽药产品赋码时应对两级以上(包含两级)包装建立关联关系,在产品通关后及时将产品入库信息(新增追溯设备厂商代码和包装规格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系统,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出库信息(新增追溯设备厂商代码)上传到国家药品电子可追溯系统,其中收货单位为兽药经营企业的,应为已在国家药品电子可追溯系统中注册入网的合法兽药经营企业。
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的要求采用国家药品电子可追溯系统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的主要流程:用户注册(已注册用户需登记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信息审核后获得到户名和密码……兽药入库时,采集入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入库信息(新增追溯设备厂商代码)→兽药出库时,采集出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出库信息(新增追溯设备厂商代码)
全力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上传,力争兽药经营企业全部实施追溯。在养殖企业开展追溯试点。制定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的兽药监督抽查力度。
利用兽药药品电子可追溯系统可以实现对兽药产品全产业链的可追溯管理,对造假售假、滥用乱用兽药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对养殖端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养殖端使用兽药情况进行追溯,以此保障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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